中國企業在美頻遭337調查,華為、中興、三一重工等行業領軍企業均牽涉其中,337調查成為中國企業走向美國市場的一道法律壁壘,華奇化工最終能否勝訴不僅影響中國企業海外市場開拓,更事關中國司法主權完整不容侵犯2013年9月10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于美國東岸時間9月9日宣布將復審華奇(張家港)化工有限公司與美國圣萊科特國際集團商業秘密案,這意味著此案出現重大轉機,華奇化工有望改寫中國企業在337調查中敗訴率最高的歷史。
ITC發布的最新通知列示:“考慮初裁結果和相關證據記錄,委員會決定展開全面性復查?!?/span>“我們對ITC宣布復審表示滿意,這意味著經過漫長的法律程序,我們的積極努力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華奇化工董事長楊全海表示。
ITC對進口產品侵犯美國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不公平貿易調查被統稱為337案件。ITC最高機構執行委員會的6名委員都由總統直接任命,調查非常強勢,有權發布相關產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這意味著涉案企業敗訴后將喪失在美國市場銷售的資格。
華奇化工案件始末
美國圣萊科特國際集團是全球最大輪胎用酚醛樹脂制造商,而華奇化工是這一領域亞洲規模最大的生產廠商。圣萊科特在入華建廠的9年時間中與華奇化工訴訟不斷,近年來更是發展到高峰,2012年5月21日,圣萊科特集團以中國法院沒有對其在華子公司指控華奇化工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做出及時判決為由,向ITC提出337調查申請。
圣萊科特與華奇化工恩怨已久,但主要糾紛均在中國境內。圣萊科特早在2008年就曾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下稱“上海經偵總隊”)報案,聲稱華奇通過雇傭其前員工盜取其商業秘密。隨后,圣萊科特又于2010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華奇化工侵害其商業秘密。
經過近一年時間的調查取證,上海市經偵總隊認為圣萊科特聲稱的華奇化工侵犯其商業秘密理由不成立,不予立案。而對于圣萊科特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該公司于2011年3月間提出撤訴,但隨后以相同的案由重新提起訴訟,其反復運用補充證據、撤訴等手段阻撓中國司法進程順利開展。
2013年6月17日,上海二中院認定圣萊科特指控華奇公司披露并使用了其商業秘密的訴求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駁回了圣萊科特的訴求,圣萊科特提出上訴。而令人蹊蹺的是,就在中國法院判決之后的12小時,美國東岸時間同一天,ITC法官的調查結果在原先排定的6月25日的基礎上,竟提前8天出爐,結論與中國法院的大相徑庭,稱華奇盜用了圣萊科特國際集團的商業機密,將禁止華奇向美國進口受影響的產品。
目前ITC委員會認為行政法官的初裁存在疑點,進行相應的復審程序,最終判決預計將于11月8日做出。
337調查
美國貿易保護主義“合法”壁壘?
隨著中國企業的技術進步,競爭實力已引起國外同行的高度關注,關于商業秘密的鑒定比知識產權鑒定更為復雜,而337條款演變至今更像是美國特有的一種貿易壁壘,成為美國企業阻止競爭對手進入美國市場的合法手段。
據統計,自ITC從1986年首度向中國發難開始,中國的涉案企業已多達80多家,涉案數量占總數的四分之一。美國領事館、國會議員均通過多種手段向中國涉案企業施壓,企圖強令行使司法管轄權,對中國企業做出不利判決。
2013年2月20日,美國白宮發布的“反外國盜取商業秘密策略”報告提出,要加強美國法律的執行力度,保護其商業秘密;并修改相關國內法律積極應對;同時還要對部分國家施加外交及貿易壓力以保護美國商業秘密。
華奇案涉及中美司法主權之爭
如果華奇最終敗訴,中美兩國的司法系統就會產生對同一爭議可做出不同的判決。據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冉瑞雪律師介紹,實際上,華奇在國內與圣萊科特之間的訴訟事由與在ITC的337調查實質上相同。而ITC對完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商業秘密爭議行使管轄權與通行的國際慣例不符。
根據美國國際司法禮讓原則,只要國外法院已經受理同一爭議,而該國法院是有管轄權的法院且是基于公平原則處理案件的法院,在后的美國司法機關就不應當再受理該爭議。而美國國際司法自制原則明確,在考慮外國法院是否更早受理該爭議,由外國法院受理是否更合適,是否更有利于當事人解決爭議等因素后,滿足特定條件時,美國司法機關則不應受理該爭議。
“就商業秘密案件,對完全發生在我國境內的爭議,由ITC管轄,不僅非常不利于我國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涉及我國司法主權的重大問題?!比饺鹧┍硎?。冉瑞雪認為,在美國企業和我國企業的商業秘密爭議中適用美國法律,已經給和將給我國企業帶來重大影響。最直接的影響是,我國企業在我國境內進行人員招聘和商業運營時不得不考慮美國商業秘密法律以及其他法律,這將使我國企業需要承擔額外的法律風險,甚至需要支付額外的法律服務費用。
更為重要的是,在337調查中就商業秘密適用美國法律,可能對已經形成的國際貿易秩序形成災難性的影響,即美國單方面背離了兩國多年來達成的共識,在大家公認的反傾銷、反補貼等國際貿易制度框架之外單方引入了對外國產品進口的限制。
有關專家表示,中國商務部等監管層應積極制定、完善相關法規,為涉案中國企業提供法律支持;同時,還應主動出擊,制定中國版337調查,以幫助中國企業增加反制武器,從而實現與競爭對手在國際市場上的有力抗衡。
“對于最終的復審結果我們保持謹慎樂觀。目前華奇出口到美國的相關產品不過只有六七噸,但這個如果案子敗了就會成為美國的判例,意味著美國司法機構可越權對已經發生在中國的司法案件進行審理,這是挑戰中國司法主權的行為,對擬開發美國市場的中國技術領先企業也將造成極惡劣的影響,所以這個官司我們要打到底,”楊全海表示。